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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鐵川
  1972年11月8日,聯合國大會以九十九票對五票通過決議,贊成中國所主張的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占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不應將其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因此決定把香港、澳門從殖民地的名單中刪除,為日後中、英政府間有關香港回歸祖國的談判掃清了一個障礙。為什麼說香港是英國的占領地或侵占地,而不是殖民地?
  大體而言,傳統的國際領土變更方式可分為先占、時效、征服、割讓、添附五種。從這五種方式看,無論如何也得不出香港是英國殖民地的結論。
  所謂先占是指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無主土地的主權的一種行為。也就是說,先占的客體必須是無主地。而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秦始皇統一中國,設立南海郡,下轄番禺縣,而香港就歸番禺縣管轄。從那時開始,中國每朝每代都對香港和香港周圍的地方行使主權。
  時效是指一國對他國領土進行長期占有之後,在很長的時間內,他國不對此提出抗議或反對,或曾經有過抗議或反對,但已經停止了這種抗議或反對,從而使得該國對他國領土的占有不在受到干擾後取得他國領土。而對英國逼迫清朝簽訂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推翻清朝統治後的中國曆代政府是從來不承認的,除黎元洪、袁世凱外,都曾試圖收復香港。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中國代表曾提出兩項提案,要求收回租借地;1921年12月華盛頓會議上,中國代表顧維鈞又重新提出廢止各國在華租借地的議案,這兩次均因英國阻撓而未果。
  1924年3月孫中山先生代表國民黨提出了廢除帝國主義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的奮鬥目標。蔣介石國民政府也曾提出修改不平等條約的外交方針,多次要求列強廢除租界和租借地。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宣佈,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政府不承認英國強加的三個不平等條約,主張對於這一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經過談判和平解決;在未解決之前維持現狀。
  所謂征服,是指國家通過武力占領他國領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戰爭結束後將該領土加以兼併的一種領土取得方式。對於現代國際法而言,由於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的效果,特別是由於第二次世界戰爭之後《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不得以武力取得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的原則,使得征服這種傳統國際法的領土取得方式在現代國際法中失去了其合法性與合理性。英國政府強迫清朝政府簽訂的關於香港三個條約,無一不是用武力脅迫的結果,因此,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
  傳統國際法中的割讓可以分為強制性割讓和非強制性割讓兩類。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各國必有彼此互不侵害領土完整的義務,因此,一國沒有權利索取別國的土地。特別是通過戰爭的手段取得的土地,即使是通過條約簽訂,現代國際法上也不能認定是合法的領土取得手段。據此,強制性割讓作為領土取得的方式已為現代國際法所否定。任何契約、條約都必須建立在主體平等、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基礎之上才能有效。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一致通過了《國際法原則宣言》,其中第一項原則就是“禁止非法適用威脅或武力”,凡利用戰爭強占或以武力脅迫對方簽訂的條約是不平等的,是違反國際法的,也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香港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英國與清朝政府簽訂的關於香港的三個不平等條約,無一不是動用武力脅迫的結果。添附是指因為自然或人為的作用使一國增加領土。香港問題顯然不屬於這一類。
  正因為香港回歸前不是殖民地,中國始終擁有其主權,所以對於香港的回歸,我們一直採用“中國恢復對香港主權的行使”的說法。“恢復”就表明香港的主權一直為中國人民擁有。
  (原標題:正確認識歷史上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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